家長書面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適法性疑義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台特教字第0980057198號
    主  旨:有關家長書面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不願辦理特殊教育通報及轉銜服務,其家長放棄效力之適法性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98年4月3日台內社字第0980063505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8年3月23日府教特字第0980048386號函。
         二、有關部分家長基於避免其子女標記身心障礙,書面申請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移除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資料,回歸普通教育乙節,惟考量身心障礙者應有自決權利,並無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3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本部為利各主管機關行政督導、考核及規劃相關特殊教育政策,特殊教育法規範之身心障礙學生福利服務及相關權益,均採網路通報作業及比對,爰請查明申請書是否已同意放棄特殊教育法所規定之鑑定安置、就學費用減免、獎助學金、不能自行上學之交通(費)車、完成國民教育之升學輔導、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權益,方能放棄身心障礙學生身分及免辦理特殊教育通報及轉銜服務通報。
         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及「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之規範,其目的係在有效結合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等單位及人員,以整合之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的個別化專業服務。基於身心障礙學生之最佳利益,並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取得所需服務,仍請妥與家屬溝通,並轉知所屬學校輔導或提供相關之支持服務時應講求技巧,並持續依上開規定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通報)事宜。

資料來源:http://www.set.edu.tw/about/news/newsR.asp?newss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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